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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重超速超载正式被纳入危险驾驶罪

发布日期:2015-12-30

       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,本修正案自2015年111日起施行。其中第八条将客车超员超速纳入“危险驾驶罪”的范畴。原文如下:
 
八、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: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“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“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“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“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“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 
      “新修条款的实施,意味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将构成犯罪,机动车驾驶人和管理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。”市交警支队宣教科负责人提醒,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,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,在急弯、陡坡、窄路、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。
 
      严重超载超速行为处罚由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“最高2000元罚款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”的行政处罚,上升为“处拘役,并处罚金”的刑事处罚,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,进一步加重对其的处罚力度。
 
      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》相比,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,此次修法之所以针对校车和客车的超速、超载行为,一方面是由于校车和客车都属于营运车辆,乘客的生命安危都系于司机一身。一旦司机没有履行安全职责,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。因此,加重对校车、客车司机的刑法约束,能更好地促使司机依法驾驶。另一方面,营运车辆的超载、超速行为,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。每逢节假日,交警上路查处超载、超速行为,往往都“收获颇丰”。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,就是因为对营运车辆超载、超速处罚力度不足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,超载、超速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,仅会被处以罚款、扣分,只要没有造成严重事故,最顶格的处罚也不过是吊销驾驶证。因此,这很容易给一些安全意识不高的司机造成一种错觉:只要不发生事故,超速、超载不过是罚款扣分了事。俗话说,“十次事故九次快”,超速超载也会对车辆的刹车性能产生严重影响,如果司机都不把超速超载当回事,无疑会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。将这些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,以刑法权威来提高震慑,防患于未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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